為什麼台灣大再向NCC提出3點合併案疑慮、台灣之星也提出質疑

為什麼台灣大再向NCC提出3點合併案疑慮、台灣之星也提出質疑

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 1 月 18 日通過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所提出的附加條款,台灣大哥大、台灣之星接連兩天公開提出各自的質疑,台灣大哥大甚至進一步提出3大疑慮,認為頻譜附款於法無據、窒礙難行、有損雙方用戶及股東權益,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。

NCC 針對電信業合併案,考量資源合理分配、增進市場競爭、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需求等因素,NCC與數位部共同研商,就頻率有效合理分配部分,予以附附款請業者應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內,採取下列方法之一,並經數位部核准,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:

(1)自主繳回超額頻寬、

(2)轉讓予非屬子公司、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、

(3)與非屬子公司、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。

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,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(數位部)核配,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,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,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停止使用。

針對合併案,終歸一句話,壹哥認為這就像標頻譜一樣,有能者得之。先不管 1GHz 對於中華電還是遠傳有什麼影響,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,一方面是自家實力與能力,另一方面我認為對於台灣整體電信產業頗有正向的助益,畢竟另一間遠傳電信也合併了亞太電信,未來新台灣大、新遠傳與中華電信之間的競爭關係也將會更加激烈,除了讓消費者獲益,對於國家整體電信發展而言,也是一大幫助。

所以回過頭來看此次 NCC 所提出的這三點,看似合理,但確實有需要再三斟酌的地方。這方面從台灣大哥大內部討論結果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,畢竟如果完全合理,他們對該案的頻譜附款也就不會有以下三項疑慮,以下為原文:

第一、​要求「新台灣大」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,卻對同樣在3GHz以下超頻之中華電信,以及遠傳電信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之頻譜准予保留,法源依據何在?

第二、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,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,又受限於1/3限制,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,無疑是國家珍稀頻譜的一大浪費!更遑論,處分中提及,若不自主無償繳回,明年6月30日前應改以交換或移轉方式處理超頻之10MHz,但頻譜交換與否,也需視競業之意願,因此限期改正能否如期完成,實不可控於我方。

第三、​被迫繳回頻譜之「新台灣大」在缺少原台灣之星10MHz的頻譜後,再擠進台灣之星280萬用戶,亦將使得原台灣大700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。

台灣大回繳 1GHz 以下頻譜 10MHz,對於整體電信業而言其實意義不大,但是對於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的初衷確實有著利益上的衝突。從數據是這樣看,我也看到有些人是以整體用戶的角度觀察,但實際執行上卻並非如此,因為實際執行上必須要從全台各地基地台去做調整,以台灣之星用戶來說,就像原本某些地區 700MHz、900MHz 的低頻訊號還不錯(原台灣之星只有900MHz),但是合併之後,因為做了頻段回繳的動作,該區域在分配上反而會因此發生無法收訊的窘境,這種直接或者間接受到影響的區域雖只佔少數地區,但確實是會影響到消費者權益。

這也是為什麼先前台灣大特別搬岀「電信管理法」第12條第4項規定「因電信產業市場狀況、頻率使用效率或消費者權益等特殊情事,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之限制頻譜上限…」與 NCC 「溝通」。

然而這個溝通結果明顯就是沒有結果,對此,台灣大哥大預告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最終決議。

至於台灣之星方面認為NCC要求1GHz以下10MHz超頻頻率,必須於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無償繳回,形同整合過渡期實際上不到一年的時間,實務上執行困難也恐無法完整顧及用戶的權益。台灣之星表示,在與台灣大哥大正式合併前,台灣之星會持續以維護用戶權益為第一考量,保障280萬用戶服務不受影響。接下來,台灣之星將會配合主管機關的審查程序,進行合併相關事宜。

Leave ur Comment

%d 位部落客按了讚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