讓人傻眼的事情,還是發生了!這件事情發生在今年初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經過調查發現,台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與羅◯傑等人串通,進而教導羅◯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,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,該案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(以下簡稱電管法)規定,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1600萬元,並請該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。
NCC 指出,今年 1 月 31 日相關報導指出羅◯傑夥同張男、林男2人,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,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,NCC 獲報後,很快的就針對電信業者啟動行政調查,並且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◯傑等人案件之起訴書及相關事證屬實。
經 NCC 調查,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,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外,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與羅◯傑等人有勾串情事,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,進而教導羅◯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,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、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,爰依電管法規定,核予裁處新臺幣共計1600萬元,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。
對此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於 8 月 2 日舉辦的第1077次委員會議當中決議,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台灣之星)之企業客戶「矽谷數位企業社」、「矽霖行銷企業社」、「楷矽行銷企業社」、「蝦扯蛋企業社」、「協義行銷企業社」、「龍谷行銷企業社」及「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」、「龍谷數位有限公司」等8家,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,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,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(以下簡稱電管法)規定,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 1600 萬元,並請該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。
NCC強調,已於今(112)年 6 月 16 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訂定頒布「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」,強化電信事業受理用戶申辦門號時應落實KYC(Know your customer)風險管理機制,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,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,針對第一線受理申辦作業情形進行稽查。NCC亦已組成專案查察小組,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。
NCC呼籲,民眾面對各方資訊時,對於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,如有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,勿隨意點選、避免誤信,以降低受詐風險。
對此,台灣之星對主管機關以未確定事實重罰深感不公,將會提出行政訴訟。台灣之星表示,在疫情擴散期間,提供電商專案以滿足國內電商企業客戶申裝門號的需求,產品設計當時已為防範門號被不當使用,將語音發話及簡訊發送功能預設關閉,實已盡最大努力將電信門號被利用於電信詐欺之可能性降至最低,但最後被不肖業者利用,將門號運送至中國,這已超出台灣之星可控制範圍。
主管機關NCC於本日記者會中,不斷強調本公司員工與不法業者有勾串情事,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,本公司不曾接獲檢調機關通知員工涉入不法之事,故本公司完全不知情,直至收到NCC來函才得知,且目前該案檢調單位仍在調查中,只能靜待司法調查結果,現NCC以未確定事實加重處罰,本公司認為有失公允,無法認同與接受,故將於收到NCC正式函文後,提出行政訴訟。